今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间谍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新《反间谍法》”)自明日(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反间谍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主要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方面的职责。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的。《反间谍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也是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修订《反间谍法》是新形势下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是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确保国家安全的有力法治保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谈及此次修法的背景,王爱立介绍,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较为严峻,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总结实践经验,需要修改完善《反间谍法》以适应新时代反间谍斗争的需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反间谍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和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现行《反间谍法》实施中存在的“间谍行为”范围较窄、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赋权不足等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赋权与限权的关系,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注重系统观念,立足我国反间谍工作实践,做好相关法律衔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反间谍法律制度。
看点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新《反间谍法》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和“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培训。
按照新《反间谍法》的规定,反间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法律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看点2
完善间谍行为的定义,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
新《反间谍法》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根据实践中的情况,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
法律不仅明列了六类间谍行为,还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明确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此外,法律还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看点3
专章规定“安全防范”,新闻、广播、电视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新《反间谍法》对“安全防范”设专章规定。法律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专门机关指导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同时,明确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
如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明确规定,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此外,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看点4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对身份不明、有间谍行为嫌疑的人员,可查看其随带物品
新《反间谍法》在“调查处置”一章中,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查询财产信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通报和处置措施;增加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对身份不明、有间谍行为嫌疑的人员,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用于间谍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被调查的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看点5
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等规定
新《反间谍法》在“保障与监督”一章中,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规定;新规定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个人、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障措施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还规定,个人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此外,法律明确,对因开展反间谍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看点6
完善法律责任,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
新《反间谍法》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明确对帮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法律规定,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仍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境外人员违法,法律规定,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让其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